借新城建設斂財26萬重慶綦江一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被判刑
徐偉利用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質量、安全、現場管理的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26.7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近日,重慶市綦江區(qū)東部新城管委會建管部原負責人陳俊被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重慶市綦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陳俊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后,陳俊不服,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2月15日,被告人陳俊調至綦江區(qū)東部新城管理委員會工作,先后任管委會建管科、建管部負責人,主要負責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管理及現場管理等工作。
2011年,張游平以重慶康渝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名義承接了綦江體育中心項目,請求陳俊在工程質量檢查、工程進度監(jiān)督、投資控制監(jiān)督、工程量核算等方面給予關照,陳俊表示同意。張游平先后3次送給陳俊等人現金10萬元,其中陳俊個人獲得4.75萬元。
2011年5月至11月,陳俊在東部新城橫向六支路工程項目招投標過程中,通過設置業(yè)主方向承建方借款2000萬元的招投標附加條件減少競爭對手等方式,幫助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中標。陳俊收受陜西建工集團總公司重慶分公司副經理胡某和招標代理公司重慶同致誠咨詢有限公司綦江辦事處負責人張某各10萬元,共計20萬元。
2011年11月,承建東部新城部分道路工程項目的重慶德感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蘇某,借看望陳俊妻子生子之機,送給陳俊2萬元,希望陳俊在工程管理上給予關照,陳俊表示同意。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陳俊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取他人財物共計26.7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陳俊歸案后,檢舉他人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退清全部贓款,依法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