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市級各行政事業單位:
為了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水平,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重慶市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實施細則》、《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加強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管理的通知》等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對進一步加強全市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行政事業單位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的人員,以及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債權債務核算;
(五)職工薪酬、成本費用、財務成果核算;
(六)財產物資的收發、增減核算;
(七)總賬;
(八)財務會計報告編制;
(九)會計機構內會計檔案管理;
(十)其他會計工作。
二、單位不得使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對目前在崗但不符合從業資格要求的會計工作人員,應自發文之日起一年內取得相應資格(其中男50歲以上、女45歲以上會計人員可放寬至兩年),逾期尚未取得相應資格必須調離會計工作崗位。
三、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負責,保證單位依法依規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工作人員。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從事會計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考取會計從業資格,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建立合理的會計人才儲備。單位因工作人員不具備從業資格而不能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崗位工作人員的,應當根據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委托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代理記賬。
四、單位應主動公開本單位執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有關情況,采取會計人員亮證上崗、信息上墻等方式,主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檢查和社會群眾監督。單位持證人員應妥善使用、保管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不得涂改證書或將證書出借他人使用。財政部門要強化會計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支持和引導單位及會計人員依法開展會計工作、履行會計職責,維護會計人員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會計工作環境。
五、單位每年應將本單位從事會計工作人員基本情況以及當年會計人員新增、變更、離崗和會計機構負責人任職、離職情況隨單位決算報表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財政部門應認真審查報備情況,對審查出的會計人員無證上崗等問題,應自報備一個月內書面告知單位并責令限期整改。單位應自接到通知后三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六、各級財政部門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本地區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研究部署,積極指導單位和會計人員貫徹落實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有關規定。要加強對外窗口管理,改進工作作風,簡化工作程序,以優質服務構建會計人員之家。要加強監督檢查,將單位會計人員持證上崗情況作為《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執法檢查的重點。要加大執法力度,對各單位整改期結束后檢查仍然存在問題的,暫停向其支付財政資金,并嚴格按照《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
中央在渝行政事業單位可參照本通知執行。各區縣(自治縣)財政局、市級主管部門可按本通知精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重慶市財政局
2014年9月28日